系統(tǒng)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s;高危險區(qū)域使用的系統(tǒng)的應急轉換時間不應大于0.25s。
系統(tǒng)的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大于90min,且不小于燈具本身標稱的應急工作時間。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的表面亮度應滿足下述要求:
僅用綠色或紅色圖形構成標志的標志燈,其標志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0cd/m²,最大亮度不應大于300cd/m²;
用白色與綠色組合或白色與紅色組合構成的圖形作為標志的標志燈表面最小亮度不應小于5cd/m²,最大亮度不應大于300cd/m²,白色、綠色或紅色本身最大亮度與最小亮度比值不應大于10。白色與相鄰綠色或紅色交界兩邊的亮度不應小于5且不大于15.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應激狀態(tài)光通量不應低于其標稱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電筒的發(fā)光色溫應在2500K至2700K之間。
燈具在處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規(guī)格不符合要求等異常狀態(tài)時,內部元件表面最高溫度不應超過90℃,且不影響電池的正常充電。光源恢復后,燈具應能正常工作。
標簽:試驗,檢測
|